馮同學
2024-11-28 09:31將企業(yè)未持有權益但能夠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納入合并范圍,能夠舉一個實際例子理解嗎?因為不持有權益,又怎樣體現(xiàn)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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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回答
ss助教
2024-11-2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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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結構化主體是指在確定其控制方時沒有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力作為決定因素而設計的主體。比如證券化產品、部分投資基金等。在結構化主體的組織架構中打破了按照所投資金比例同股同權確定表決權的原則,結構化主體中的權力劃分為多個不同的層次,各出資人即使出資額相同,但由于所處層次不同,在結構化主體中所擁有的權力、回報和風險也可能不同。權力、風險和回報主要看所處的層次,而不是出資金額的多少。
針對這類結構化主體,在判斷是否構成控制,是否納入合并財務報表時,不能單純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判斷。有些所占比例較低的出資,通過一些契約式的安排,通過轉移的方式承擔了結構化主體在經營期間所產生的絕大部分回報和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應該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中對“控制”的定義,來判斷該結構化主體是否應納入合并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