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同學(xué)
2025-03-18 23:05按照Q4的邏輯,可比公司法只是提供了fair stock price,那為什么Q1又使用可比公司法計(jì)算了estimate takeover price了呢?這不是矛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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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gè)回答
Simon助教
2025-04-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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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xué),上午好。
第一問,用的是Acquisition price,而非stock price。通過收購價(jià)格來計(jì)算的各自價(jià)格倍數(shù),然后求平均,再反推目標(biāo)公司的estimate takeover price。所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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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
那回到comparable method,為什么定義為“不能估算收購價(jià)”?這個(gè)“不能”的過程與Q1的計(jì)算過程區(qū)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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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答
可以估算收購價(jià)格,前提是給出可比公司的收購價(jià)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