頡同學
2017-12-29 06:54老師您好,我想向您請教一下這道題的答案,是不是說IFRS下,SPE需并表,無需認定是否“qualifying”只要和關聯(lián)公司有利益輸送即可;而在US.GAAP中,SPE需認定為“qualifying”不必非得并表?這個原則,和之前韓老師講的有點不同,比較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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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回答
Irene助教
2017-12-2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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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
IFRS下,SPE不能被認定為qualifying,必須要并
GAAP下,本來是,如果qualifying可以不并。不過現(xiàn)在這個要求也慢慢被剔除了,就是現(xiàn)在美國準則下,基本也是SPE要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