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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助教
2020-11-2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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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項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轉讓財產(chǎn)”和“轉讓主要財產(chǎn)”是不一樣的。公司經(jīng)營過程中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轉讓財產(chǎn)的,比如將一部分資金捐贈給慈善基金會,或者將一片廠區(qū)空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經(jīng)營小賣部等等。IV項相當于將法律規(guī)定擴大濫用了,因此是不能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