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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枳璇助教
2023-06-0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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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遺贈人用承擔被繼承人的遺留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