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學
2024-03-03 15:28老師,為什么不是C選項?鍍金表也是屬于金表的范疇吧?人造鉆石也是屬于鉆石的一種吧?我認為這道題屬于廠家宣傳的內(nèi)容含糊不清,造成了買方的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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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回答
Daisy助教
2024-03-0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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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欺詐和重大誤解確實很容易搞混。以下是欺詐與重大誤解的區(qū)分:
1.錯誤認識產(chǎn)生的原因不同。
被欺詐的表意人的錯誤認識是由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引起。而在重大誤解的情形下,誤解一方的表意人陷入錯誤認識一般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來源于自身對民事法律關系中某因素的錯誤認識。
2.是否要求行為后果有重大損失而不同。
在欺詐的情形下,不要求被欺詐者一定有重大損失。而在重大誤解的情形下,被誤解人具有重大損失是其必備的構成要件。法律對欺詐行為進行更嚴格地規(guī)制,主要考慮的是欺詐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是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踐踏。
3.因欺詐而為和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民事責任不同。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而《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绷砀鶕?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若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情形,才屬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僅就合同行為而言,雖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法》把因欺詐和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均規(guī)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但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卻有著實質(zhì)的差別。在欺詐的情形下,權利人在撤銷合同后,不必向欺詐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且,權利人還享有對欺詐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重大誤解的情形下,誤解人應該對相對人因信賴而產(chǎn)生的利益進行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