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cpa經濟法考試已經結束,除了一些地區(qū)延考之外,順利舉行的注會考試已經落下來帷幕。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你做對了多少題,對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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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4小題55分。其中二道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請仔細閱讀答題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本題型較高得分為60分。)
1.2021年1月5日,趙某向錢某表示希望借錢100萬。錢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萬元利息,并且需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與保證擔保。同時要求趙某提供抵押和保證。趙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孫某愿意提供保證。
1月11日,錢某和趙某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0萬元,借期6個月,利率是5%,屆期一次性償還。
同日,孫某與錢某簽訂了書面保證合同,約定孫某就趙某屆期未能償還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時趙某與錢某就房屋A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次日,錢某扣除5萬元利息后,向趙某匯款95萬元。1月15日,趙某與錢某就房屋A辦理抵押登記。
2021年5月25日,趙某欲將房屋以市價賣與李某,并將此事通知的錢某,錢某未作回復。2021年6月2日,趙某與李某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并與當日辦理過戶登記。
趙某屆期未能償還錢某借款。錢某要求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遭李某拒絕。錢某轉而要求保證人孫某承擔保證責任,孫某已享有先訴抗辯權為由予以拒絕。經趙某勸說,孫某同意承擔保證責任,但在計算作為保證責任范圍的本息金額時,各方發(fā)生分歧,分歧解決后,孫某講所有欠款償還給錢某。事后,孫某向李某追償,遭李某拒絕。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問題:
(1)趙某和錢某的合同什么時間成立?并說明理由。
(2)李某是否獲得房屋A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3)錢某是否有權找李某實現抵押?并說明理由。
(4)孫某應該在多少金額內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
(5)孫某償還債務后是否可以向李某追償?并說明理由。
【答案】
(1)2021年1月12日成立。根據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在本題中,錢某在抵押合同簽訂次日(1月12日)向趙某匯款95萬元,借款合同成立。
(2)不影響李某取得房屋A所有權。根據規(guī)定,除另有約定外,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3)錢某有權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根據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4)孫某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為99.75萬元(95+95x5%=99.75)。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又根據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在本題中:①借款本金應為95萬元(100-5);②題目交待的利率5%應為半年利率(按100萬元本金,以5%半年利率計算,利息正好等于預扣的5萬元利息,按半年利率處理吻合題意);③保證合同約定保證范圍為“屆期未能償還的全部借款本息”,即保證范圍從約定,不包括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5)孫某有權向李某追償。根據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設立于房屋A上的抵押權,雖然房屋已經歸李某所有,但該抵押權不受影響,孫某有權向李某追償。
2.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陷入財務困境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此前一周,甲公司的職工李某被拖欠多月工資,向人民法院提出針對甲公司的破產申請。
202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案件,并采用競爭方式確定A會計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同時確定B會計事務所作為管理人的接替人選。甲公司曾于2016年9月1日聘用A會計事務所擔任其財務顧問,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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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償債務100萬元,該筆債務本應于2020年10月10日到期。
(2)甲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丙公司訂購了一套生產設備,約定貨到付款。丙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發(fā)貨,11月12日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產案件,向承運人和管理人要求將設備運回,未能實現。該設備于11月13日抵達管理人。
(3)甲公司章程記載其股東王某應于2021年5月31前向家公司繳清價值50萬元的實物出資,王某已向公司繳納價值實繳35萬的機械設備以履行出資義務。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某補繳剩余15萬元出資,王某以其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為由拒絕。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問題:
(1)李某是否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說明理由。
(2)A會計事務所擔任管理人是否影響其勤勉盡責?并說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可以請求撤銷甲對乙的清償?并說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應當退回生產設備給丙?并說明理由。
(5)王某以出資時限沒有屆滿為由拒絕管理人請求,是否合理?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無權提出。根據規(guī)定,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
(2)不存在利害關系,不影響其勤勉盡責。根據規(guī)定,現在擔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在本題中,甲公司聘期屆滿時間為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10日破產案件受理時已滿3年。
(3)無權要求撤銷。根據規(guī)定,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除外。在本題中,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務到期時間在破產受理前,提前清償時間未在破產受理前6個月內,管理人無權撤銷。
(4)管理人應當準許丙公司取回生產設備。根據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
(5)王某無權以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為由拒絕補繳出資。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3.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批貨物,為支付貨款,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一張以甲銀行為承兌人的匯票,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的匯票不得轉讓”。甲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上簽章。
B公司收到匯票后,為支付裝修款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并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C公司為支付房租租金,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用于購買貨物。后E公司未向D公司支付約定質量的貨物,構成違約。由于當地突發(fā)特大洪水,E公司為捐款賑災,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紅十字會。
匯票到期后,紅十字會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公司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付款。紅十字會遂向前手追索。D公司以E公司違約為由拒絕向紅十字會承擔票據責任。A公司和B公司均以匯票不得轉讓為由拒絕向紅十字會承擔票據責任。E公司向紅十字會承擔責任后,向D公司追索。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問題:
(1)A公司以“匯票不得轉讓為由拒絕向紅十字會承擔票據責任”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
(3)D公司以“E公司違約為由拒絕向紅十字會擔票據責任”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D公司是否應向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都嚴格依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文義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項都不得作為根據。在本題中,“匯票不得轉讓”約定于買賣合同中,而未記載于票面上,不產生票據效力。
(2)B公司不應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D公司的主張成立。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或持票人明知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在本題中,票據是E公司向紅十字會的捐款,紅十字會屬于無對價取得票據,D公司對抗E公司的事由可以向紅十字會提出。
(4)D公司不應向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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