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00萬元的股份支付,已在等待期(至2020年12月31日)確認了費用,但稅法不認可,因此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并于2021年行權時在稅法上予以扣除。我這個理解對嗎?
權益法下的長投(不屬于歷史成本,也不是公允價值),該怎么計量?
為什么權益法下上一年的投資收益以及(550-533.33)是永久性差異?
老師,就是這里因為沒有跨越會計處理界限,合并報表按權益法進行調整,所以個別報表長投的賬面價值調整為合并報表權益法長投的賬面價值,如果跨越會計處理界限合并報表中視同處置,是損益性交易,就是按真正的公允
課程中是不是已經沒有這部分內容了?沒有印象。如果ABC選項是因為“發(fā)行前”存在問題,那如果還用市盈率法、市凈率法正常情況下是怎么解決這個問題的?畢竟未來的情況也沒人知道
針對第D選項,假如企業(yè)有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按總額法,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凈額法,這種做法是不行的?與資產相關的和與收益相關的都只能選其中一種方法,不能分開選?
預計凈殘值率如何計算?在年限平均法當中,所有的公式中,預計凈殘值率是基礎嘛
售后回購什么時候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我記得之前的稅法內容都直接把這個業(yè)務當作融資處理?
40%—10%這里為什么視同全部處置,而不是按成本法只處置30%,再權益法調整10%
金融工具,權益法,成本法,投資方實際收到的股利,應該怎么記會計分錄呢?
做合并報表時候,成本法按權益法調整長投時候,被投資企業(yè)實現的盈利為什么不需要抵消內部交易產生的。只調整公允價值部分。 我記得做權益法確認損益調整時候投資收益是要扣除內部交易未實現部分。
這里的股權計稅基礎與會計利潤,稅法基礎,應納稅所得額怎么銜接不上,計稅基礎是100+80,而股權成本稅法的角度還要調增80,這個股權成本計稅基礎和計稅差異有什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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