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
【例】甲公司于20×1年7月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等激勵對象授予5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5元/股,鎖定期為3年。激勵對象如果自授予日起為公司服務滿3年,且公司年度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0%,可申請一次性解鎖限制性股票。
情形一,第一類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在授予日按照授予價格出資購買限制性股票;待滿足可行權條件后,解鎖限制性股票;若未滿足可行權條件,甲公司按照授予價格5元/股回購限制性股票。
情形二,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在授予日無須出資購買限制性股票;待滿足可行權條件后,激勵對象可以選擇按授予價格5元/股購買公司增發(fā)的限制性股票,也可以選擇不繳納認股款,放棄取得相應股票。
分析:對于第一類限制性股票,甲公司為獲取激勵對象的服務而以其自身股票為對價進行結算,屬于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甲公司應當在授予日確定授予股份的公允價值。在等待期內(nèi)的每個資產(chǎn)負債表日,甲公司應當以對可行權的股權數(shù)量的較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價值應當以其當日的市場價格為基礎,同時考慮授予股份所依據(jù)的條款和條件(不包括市場條件之外的可行權條件)進行調(diào)整,但不應考慮在等待期內(nèi)轉讓的限制,因為該限制是可行權條件中的非市場條件規(guī)定的。對于因回購產(chǎn)生的義務確認的負債,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相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實質(zhì)是公司賦予員工在滿足可行權條件后以約定價格(授予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員工可獲取行權日股票價格高于授予價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擔股價下行風險,與第一類限制性股票存在差異,為一項股票期權,屬于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內(nèi)的每個資產(chǎn)負債表日,甲公司應當以對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shù)量的較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計算當期需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采用期權定價模型確定授予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的,該公允價值包括期權的內(nèi)在價值和時間價值,通常高于同等條件下第一類限制性股票對應股份的公允價值。
分析依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等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第五部分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10——股份支付》第183 頁至第189頁相關內(nèi)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