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這里得Y和Z產(chǎn)品得收入不按照公允價值分攤,例如(50+12+30)*(62+40)這樣計算,而是除以2平分呢
(視頻01:50左右)這里為什么不作為合同負債,而作為其他應付款,視頻中提到的“滿足相應條件”再轉為合同負債,具體指什么條件?
還有130的其他應收款怎么處理?
同時,2×17年確認的會計收入,應該進行差錯更正:借:以前年度損益調(diào)整——調(diào)減2×17年主營業(yè)務收入50000貸:應收賬款50000 問:這一步題目說是針對2×17年的銷售在2×18年3月末,那不就是2017年的收入么?為什么還要調(diào)減呢?
題2確定積分占比收入的時候為什么不用比例去算??
2)計算甲公司20×8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遞延所得稅費用=650-(2000 300)×25%=75(萬元) 此處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照理說應該是借方,為什么用650減呢?不應該是加嗎?(3)編制甲公司20×8年與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貸方)=650-(2000 300)×25%=75(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200×25%=50(萬元),應交所得稅=[3000 2000-200 (4800-30000×15%)-2600]×25%=625(萬元)。 此處最后的應交所得稅的式子如何理解,有幾個數(shù)找不到出處,這邊能否出個視頻加深理解?
程寶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