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轉讓房屋的成本400可以扣除?
某企業(yè)在甲國實際繳納稅款為A且核算不清楚,該企業(yè)在甲國應納稅所得額為B,按照25%稅率核算出來的抵免限額為0.25B,此時按照簡易辦法抵免,意思是將數字A默認為0.125B來計算?總之,問題在于,如果上述沒理解錯的話,第九點內容里面的12.5%B用來代替的是企業(yè)在外國實際繳納的稅款,而不是前面內容所述的“抵免限額”
第5點什么意思?
該技術的成本80萬元為什么不從收入中扣除?
什么是簡易辦法?
如果第三到第五層出現了本國企業(yè)應如何處理?
如果低層級公司被高層級公司持股該如何計算?比如這個例子中,甲國B1被丙國C2持股60%?或者B1、C1互相持股?
如果某企業(yè)在本國所得100,在外國A所得-400,外國B所得-300,該企業(yè)分國不分項,其在外國的虧損部分有100可以無限期結轉彌補,另外600必須在5年內彌補,是否正確?由于該企業(yè)分國不分項,該100可以無限期結轉彌補的(或者說反之600萬5年內彌補的)在AB兩國之間如何分配?
省級以上是否包括省級?
圖1需要備案,圖2不需要備案,都涉及到了保險服務
這一點能否詳細解釋一下?
根據圖1第4點,第(2)點,強調了締約對方居民上市公司,所以締約對方居民的非上市公司不能作為受益所有人?
如果該申請人的股份由多個人而不是1個人直接/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這些人都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該申請人是否可以被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選項D,不是屬于情形(1)嗎?為什么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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